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处理产权纠纷。
三、负责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市级企业改革改制中国有产(股)权处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我市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代表市政府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计划,审查或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级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测投资效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年薪制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的监管、考核体系,对营运机构国有资产营运状况进行考核,并对经营者提出奖惩意见;监督管理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开发情况。
七、拟定国有股权收益管理办法,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拟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决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
九、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按规定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指导、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后勤事务、会议组织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政策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政工科(挂市监事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政府派往营运机构监事会成员的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阅汇总监事工作报告,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承担市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源科
拟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有关审批工作;监管行政事业资产运营机构资产营运状况和行政事业单位及资源性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合理开发情况。
四、企业产权管理科
拟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章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管资产产权交易,协调处理产权纠纷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负责市级企业改革改制中国有产(股)权处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配股方案,监管国有产(股)权抵押、托管和交易行为;监管我市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五、资产营运监管科
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组织实施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授权经营。审核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及年度营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者年薪制监管考核体系,提出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对经营者提出年薪兑现和奖惩的意见。审核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跟踪监测国有资产收益再投资效益。
六、资产评估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市属单位及县市区重大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国有资产评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资产损失查处科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损失查处政策规定,拟定市级国有资产损失查处的办法和意见;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市区国有资产损失查处工作。
八、市监事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派出监事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承担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市政府派出监事会成员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派出监事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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