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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时间:2010-05-05 11:1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 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区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程序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3、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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