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公司法>
证券上市相关问题汇总
时间:2010-05-06 10:0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所谓证券上市,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经该证劳的发行人提出申请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同时由证券交易所依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买卖的证券,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

公司上市可以更好的融资,也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所以许多公司都渴望上市,同时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下面介绍一下公司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注意是股本总额,不是净资产。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即要求公开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即要求公司是比较诚信的。
二、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之公告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四、上市交易的暂停及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

 按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对于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及其审核程序,在证券法颁布之前国家对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查管理事项,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来进行管理。由于公司债券的上市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并且对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审查管理未规定详细的审核程序,因此,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审核条件和审核程序作出统一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在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