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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时间:2010-05-06 13:58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

 摘要: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公司法修订之前,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鉴此,新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另外,个人独资企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北京律师,张志胜)公司注销债务清偿追讨诉讼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北京律师,张志胜)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公司法修订之前,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鉴此,新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另外,个人独资企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北京律师,张志胜)公司法人注销时主体资格消灭,自此,不能再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亦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公司法修订之前,许多企业通过注销、吊销等行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鉴此,新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均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

  张志胜在本文中将重点讨论的问题是。

  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注销与歇业申请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公司主体资格、注销或吊销执照后债务清偿与承担等。

  行政处罚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形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具有公信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下列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以。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设立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开业或者连续停业6个月、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但未获批准、不按规定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评估验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利用公司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等。

 


  公司注销与歇业公司注销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准予终止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为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下述文件。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法院判决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文件或公司决议、合法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

  公司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

  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

  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前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其主体资格问题备受争议。

  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销讨债的切入点。

  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吊销执照后,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吊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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