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环节,必将成为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是知识产权投融资过程中的关键,它既关系到知识产权出资的安全,也关系到知识产权出资的收益效果。笔者认为改变《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笼统规定的做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类型做出有区别的规定,以及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当事人对出资比例的判断是解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投融资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知识产权是2010年两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知识产权融资问题更是备受关注。而早在此之前,知识产权战略继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之后,成为国家和政府实施的第三大战略。2008年6月份,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推出各项法规和条例,为知识产权的发展保驾护航。其中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和知识产权质押成为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突破点。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有效地运行将会给经济社会带来莫大的收益。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理论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性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利用,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二是转移权利的利用,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行为,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出资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里的股权。因此,其借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转移给公司,这样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利用方式也是属于转移权力型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公司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出资与知识产权转让一样,转移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因而实质上,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行为?。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制度基础
知识产权出资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参与到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诉求?。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的内在需求。知识产权出资可以扩大企业收益、增强企业的市场占有力、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知识产权同货币一样,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将自己同货币产品一起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到交换领域换取“交易价格”;其二就是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要素,以“分配契约”进入企业,获得企业的经济剩余价值,这时知识产权通过“运动”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货币,成为一种“货币资本”的新形式?。知识产权出资就是第二种收益形式,企业把某种知识产权投资到资本的运作链中,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剩余,实现企业资产的真正增值。
第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其他企业,能够控制更多的资本,有效占据市场的制高点,增强企业的实际市场占有力。
第三,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武汉市东湖高新区2008年度工作会议公布的结果显示:自主知识产权入股占到光谷企业资本额的20%以上,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力引擎。武汉东湖高新区负责人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资本中的比重逐渐增大,知识产权将成为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
1.限制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原因
知识产权出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风险投资管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出资额度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一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而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但是其价值很难用精确的方法计算出来,在知识产权作价的评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被高估的情况。限制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被“高估”的影响,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二是知识产权具有可替代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可能会遭遇贬值,竞争者也可以通过自主创新,赶超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这时,包含知识产权出资在内的注册资本就会无形地减损。
2.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考量因素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是必须的。虽然取消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限制,有利于筹措资金,加快公司设立步伐,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使各种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能够更好的参与到剩余价值的创造中来,加快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但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随意性也可能使市场主体承受风险。这点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的原因中交代过。那么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呢?具体来说,知识产权出资实践中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得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要求就更多。而在初期阶段,公司一般依赖于发行股份和内部举债来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经营困境。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考虑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大的,应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经营规模小的,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第二,保证知识产权自身的适格性。知识产权的适格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技术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相适应…。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要分清楚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还是其它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还要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
二、国内外知识产出资比例的立法实践比较
(一)国外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立法实践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法和科技法的立法分析,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统计显示,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普遍在60%到70%左右。我国北京、上海、深圳公布的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数据为50%左右,而全国大约在20%的水平?。从国外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立法来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只对现金的下限控制作了规定。如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以上,德国规定现金资本至少有25%,意大利则是30%,瑞士和卢森堡为20%。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实际上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高达70%到80%。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上的规定更加灵活,因为用判例可以控制立法的不完全。
(二)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回顾
我国首次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进行限制的立法是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内。”这一规定对于以后的立法影响深远,其后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基本上沿用20%的比例。如1993年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从理论上讲,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三、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现状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2008年度工作会议公布的结果显示:自主知识产权入股占到光谷企业资本额的20%以上,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力引擎。2008年该高新区企业总收入1750亿元、工业增加值528亿元、财政收入44.5亿元,同比增幅都在30%以上。在东湖高新开发区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中,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企业如火如荼。其中,2009年1月21日正式批量上市的红光高清NVD项目,科技人员和管理团队以自主知识产权入股6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2400万元的27%。由湖北省化学研究院整体改制的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注册资本1.3亿元,自主知识产权占20%。武汉同元兴莱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用中德双方的专有技术评估作价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成。武汉市政府今年提出“知识产权强市”的口号,已经推行和即将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战略规划。武汉市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也会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呈现走高的趋势?。
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直接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另外从几个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入股比例可以达到更高的水平,如上海天娜药物研究所开发的科技成果——“圣洁医生”消毒洗洁液,曾被评估作价2550万元。该知识产权资产入股后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51%。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注册成立的北京金易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加引人注目。一项叫做“供水系统节能优化技术”的专利技术被评估值6472万元。出资人用该项知识产权入股,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99.57%?。
四、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采用国外限定现金出资下限的做法适应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出资现实的需要,使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立法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做出分类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构成上有很大不同,不同规模以及处于不同行业的公司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也不一样。未来公司法应该分别就各种情形做出相应的规定。如现行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规定是3万元,这时再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防止公司资产虚化就没有多大意义,完全可以不加限制。不同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应该根据其注册资本额以及行业特点做出区别规定。
(二)可以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当事人对出资比例的判断。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货币出资人与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约定,随着货币资金的投入到位,不断调整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和出资比例,实施知识产权,必须投入一笔货币资金,但有的知识产权需要投入较大的一笔货币资金才能较好地实施,有的只需要投入较小的一笔资金就可以实施。一项知识产权应该投入多大的货币资金此时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作者简介】
商焱明,男,汉族,湖北黄冈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丽苹:《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冯晓青知识产权研究网,
//www.fengxiaoqingip.com/ipteseluntan/luntan1/lt1qiye/20071116/1715.html
[2] 朱雪忠:《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
[3]林榕航:《知识管理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39页。
[4]钟威:《“武汉·光谷”企业知识产权股本比例加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www.sipo.gov.cn/sipo2008/dtxx/gn/2009/200902/t20090202_439544.html
[5]姚掌宏:《谈无形资产的股权问题》,载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第4期,第13页。
[6]魏衍亮:《知识产权评估的契机与要素》,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www.fengxiaoqingip.com/ipluntan/lwxd-qt/20060806/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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