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解释】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都应当遵守本条所规定的股份发行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无论任何人,获得相同的股份,应支付相同的对价。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本条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同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有两点变化:第一,删除了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的规定。公开原则意味着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必须将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向社会公布,这对于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进行股份发行即公募发行是适用的。但是,股份的发行按照本法的规定还包括私募发行,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对于私募发行,公开原则是不适用的。同时,证券法对公募发行股份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已经做出了规定,因此本条关于股份的发行原则没有规定公开原则。第二,将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修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字上的修正。因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过于宽泛。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公司运营的需要,有时会针对特定股东发行一些特别股,如在公司股利分派上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这些特别股同普通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份相比,无论是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还是所享有的利益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同一次股份发行,既有特别股又有普通股,特别股和普通股实际上不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以,为了文字表述上的更加准确,本条采用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的表述,以免在实际理解上产生歧义。
本条第二款实际上是对股份发行中的公平原则更具体的表述。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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