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国家的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负责履行出资者责任,地方的国有资产分别由地方省市两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履行出资者责任。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者的主要权利有三条:一是重大事项决策权,二是经营者选择权,三是资产收益权。其义务主要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监督资产运行、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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