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旅馆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0-05-15 14: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接待国内旅客旅馆的申请,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直接审批。接待外国旅客的旅馆的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初步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该地驻京联络机构的批复和北京市驻京机构管理处(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示;
10.合资企业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
11.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2.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日后,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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