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种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新设设立,即 2 个以上 200 个以下发起 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
二是变更设立, 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5、法人股东出具的委派人员参加股东会的委派书(盖法人股东公章)及被委派人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资格证明
法人股东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需填写《公司对外投资告知承诺书》。
7、公司章程两份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按手印
8、创立大会纪要
法人股东委派的代表、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
9、股东会纪要
到会人员签字、按手印
10、董事会纪要
董事签字、按手印
11、监事会纪要
监事签字、按手印
12、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及经理聘任书、监事任职书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及经理聘任书(由董事签字、按手印),监事任职书(由法人股东委派的代表和自然人股东签字、按手印)
13、筹办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财务审计报告
1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0日内有效
15、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审批文件
16、租房协议或产权证复印件
17、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
登记期限:(设立)
1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登记条件:( 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备案)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 、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5 、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6 、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自然人发起人签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8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 、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1 、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12 、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3 、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5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7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 1 )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附产权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6 )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7 )营业限期: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8 ) 类 型:按照氦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 9 ) 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要提交股东会决议、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有关证明、变更后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 、公司章程修正案 ( 除法定代表人变更 )
5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 、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发起人盖章或出席董事的董事签字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IC 卡。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 1 )修改章程的,提交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变更董事、监事、经理的,提交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非货币出资到位的,提交股东发起人缴付证明;
4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登记程序 :(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 :(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 :(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程序:(备案)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登记依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现代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成败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仅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及后果作些探讨。
一、公司的设立与公司设立的失败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设立主要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公司设立的条件、原则、方式及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设立的条件,又称公司设立的要件,各国公司法大都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设立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人、物和行为三要件。
其一,所谓人的要件是指法律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只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发起人人数不作规定。关于发起人的资格,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对此规定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发起人资格不作限制性规定,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成为发起人;一类是对发起人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发起人能力和身份的限制规定。2.对发起人国籍的限制规定。3.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规定。
其二,所谓物的要件,是指法律对设立公司资本数额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法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三,所谓行为要件是指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记载事项的规定。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运营基本规则的文件。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制定,并载明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即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的设立,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方法以及程序进行。当今公司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许可设立原则。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可设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就采取许可设立原则;二是准则设立原则。这是指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具备法定条件的,就可设立。西方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普遍采取准则设立原则。公司设立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一种是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公司究竟采取哪种方式,一般是由发起人自行抉择。
此外,设立程序也是公司设立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公司所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简略地说,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自认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许可设立原则的国家,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还应包括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二)设立中的公司的当事人。自制定公司章程起,至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称为设立中的公司,而设立中公司的当事人主要有发起人、认股人、董事和监事等。
第一,发起人。发起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当事人。
第二,认股人。认股人是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过程中,认购公司股份的人。他同样是公司设立过程中重要的当事人。认股人有权出席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并对公司是否设立行使决定权。
第三,董事和监事。按照法律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在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和监事;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由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这表明,在公司设立阶段董事和监事就已经产生,并就公司设立履行着相应的职责。因此,董事和监事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当事人。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表现形式。公司设立失败,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这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所谓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所谓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
二、公司设立不能
(一)公司设立不能的原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实质方面或程序方面的欠缺,以及创立大会的决议,而引起公司设立不能。其主要表现为:
1.资金未能按期募足。资金未能按期募足有以下情况:其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没能认足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并缴纳股款。其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按期认足,或股份虽已按期认足,但未能缴足股款。由于资金没能按期募足,使公司设立缺少法定必备的物的要件,公司当然设立不能。
2.没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国家主管机关不批准。采取许可设立原则的国家,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这是公司设立必经的法定程序。另外,如果公司设立,没有被国家主管机关批准,那么公司当然不能设立。
3.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召开创立大会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必经的法定程序。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在法定期限内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发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使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不能产生,公司机关无法建立,公司也不能设立。
4.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有权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该决议一经作出,公司便设立不能。当然,不设立公司的决议,通常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情况下才作出的。
5.没有进行或不给予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必经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公司没有到法定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或法定登记机关不给予登记,公司则不能成立。
(二)公司设立不能法律责任的承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不能,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公司设立不能,由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主要应由发起人来承担。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最重要的当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处的地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先从发起人作为个人来说,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中。数个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结合在一起。他们为设立公司往往要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各发起人基于设立公司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履行其他义务。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从性质是讲属于民法的合伙合同。所以,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从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中。每个发起人,都是设立中公司原始组成人员。设立中的公司是无权利能力社团。发起人作为整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设立不能时,设立中公司消失,对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然要由全体发起人按照合伙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行为往往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认股人以及即将成立公司的利益,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公司法对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当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其一,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有的责任。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都要承担责任。第二,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加重发起人的责任,责任的承担不以有行为的发起人为限,一切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其二,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因认购了公司股份与发起人之间形成了股份认购合同关系。当公司设立不能时,股份认购合同随之被解除,发起人与认股人双方均应恢复到没有出售和认购股份前的状态。公司法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为保护认股人的利益,当公司不能设立时,把认股人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加以保护,即规定当公司设立不能时,认股人有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的权利。公司设立不能,除了发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董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董事受设立中公司的委托,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董事与发起人一起负连带责任。第二,董事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董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无效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具体地说,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主要有:(1)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2)发起人或股东所实施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并非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已知或可知其真意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可使公司设立无效。主要表现为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置。
1.公司设立无效补正。有些国家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确定。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其一,公司设立无效经法院判决确定时,公司视同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有些国家规定,公司被判决设立无效的,应在判决确定时,进行无效登记(注:参见:《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75页第二款;《日本商法典》第137条,第227页,第598页。)。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法典》还对经判决确定设立无效公司,不进入清算程序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即在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的场合,如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仅存于某股东,由其他股东协议一致,该公司可以继续存在,而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出公司。
其二,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效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均不得利用设立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9条,第508页。)。
其三,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场合,如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公司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没有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仅有公司设立撤销的内容。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撤销的原因是,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撤销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已成立的公司,一经确定为设立无效情节严重,而采取的处理办法。因此,笔者主张,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公司法已有规定的公司设立撤销的基础上,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其主要法律措施是:
1.对公司设立无效原因的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某发起人或股东无行为能力,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2)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3)公司设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
2.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规定,补充以下内容:(1)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后法定期间内(如从成立之日起2 年内)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撤销该公司的申请。(2)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设立无效的,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3.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1)公司设立无效经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撤销其登记后,公司立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2)公司因设立无效被撤销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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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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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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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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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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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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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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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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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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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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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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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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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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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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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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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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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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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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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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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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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非货币财产是记名财产的,不得作为首期出资。非记名财产,由股东签署财产权转移证 明,表明该项财产已处于设立中公司的监控之下。)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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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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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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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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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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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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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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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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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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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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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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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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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附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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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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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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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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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国家法定休息日外工作时间;地点:峡江县工商局注册大厅;邮编:3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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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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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公场所、电话:0796-36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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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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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6-367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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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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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xxj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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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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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xxjai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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