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防范经营风险,落实出资人地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子公司是指省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以及其他被省公司控制,纳入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投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责权利按照既要调动子公司积极性,又要确保省公司宏观管理到位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子公司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子公司应努力开拓外部市场,积极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费用,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七条 子公司应建立适应本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报表体系,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公司报送有关报表。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省公司规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子公司年度预算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于每季结束后20日内,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公司。
第十条 子公司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公司动态监控范围,并与其他单位经营情况一并通报。
第十一条 省公司对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有关规定奖惩。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立足于盘活存量资金,如确需生产经营需要,在按规定程序报经报省公司批准后,才可向外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存放在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省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确保资金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高度关注资金风险,不得向外出借资金(包括委托贷款),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子公司选择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强化主营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在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才可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 子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对外投资情况。
第十八条 子公司资本性支出应正确处理生产性支出和非常性支出的比例,应注意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防止资产负债率过度攀升。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土地、房屋、重要建筑物和单项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省公司批准,其余资产处置由子公司自主决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经省公司批准后自行计提。
第二十一条 工资奖金按照省公司规定发放,经营者集团工资奖金收入报省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按照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规定计算全资子公司应上缴省公司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成立了董事会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报告制度》和省公司的其他规定,办理子公司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的,省公司依据《经济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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