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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
时间:2010-05-06 13:4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有限公司解散的六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解散无须股东会再另行作出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业,实际处于解散状态,但公司股东不按规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公司因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对股东会关于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公司解散是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或被破产宣告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解散、清算原因及程序规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二、有限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
3、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清算。
三、有限公司的清算。
1、清算原因。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中的1、2、4或5解散,应当清算;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后;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六、清算责任。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解散后的民事责任
  从公司法意义上讲,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旦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就意味着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公司也不可能永久存在,如果出现了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有限公司须依法终止。根据公司法原理,解散是有限公司消灭法人格的动因,但有限公司解散后,法人格并不即时丧失,只有经过清算程序,由清算组了结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向股东分配了剩余的财产,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法人格才消灭,有限公司终止。所以,有限公司的清算制度是完整有效的公司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保证解散后妥善处理最后事务,依法退出市场,从而维持良好、稳定的交易秩序。

  然而,近年来在我国的有限公司制度的实施中,却出现了每年都有许多的有限公司不依法解散,而大量的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后,并不进行清算和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此,公司的登记机构也一直没有能够拿出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造成了有限公司解散后,其债权人无法了结依法享有的债权,更是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这种现象的普遍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我国刚刚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的社会信誉,最终也必将贻害于包括不依法解散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

  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上,进行深入的探讨,以寻求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解决方案。

  我国《公司法》第三、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股东不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这一法律上的伟大发明,为促使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企业形态,并进而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无比坚实的基础。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它是公司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所具有的最基本法律特征,是公司法中的最核心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由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决定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发展与延伸。透过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的分析,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股东的责任是对于公司所负有的一种出资责任或义务,这一出资责任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因而是有限的。如果股东不履行他的这一义务,则由公司对其提出请求,请求其依约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作为一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于其成员(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财产与其成员(股东)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而股东作为另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公司的债权人不承担履行公司债务的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并无任何责任可言。3、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是约定的责任,是公司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它不象限制责任原则或者排除责任原则那样可以由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加以排斥或者改变,任何与此一原则相违背的规定、约定,如股东会的决定、董事会的决定、或者其他此类规定或决定均为无效.因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一直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此,众多学者都作过非常高的评价.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在对世界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经验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具有如下的社会价值:

  第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限制股东的投资风险,刺激股东的投资热情。投资的风险与赚取的利润相伴相随是市场经济亘古不变的定律。市场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对股东的责任没有任何的限制,则任何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都有可能因为他根本无法掌握控制甚至不甚了解的公司的债务而倾家荡产,这就会大大抑制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前进发展.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却可以使股东对其财产进行多元优化组合,分散投资,将其在每个公司内的投资风险确定在一个事先设定的范围之内,遭遇不会波及其他个人财产,为股东的投资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从而推动着股东的投资热情。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股份的流通性,促进市场交易。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存在,股份的经济价值与风险便与众多股东的身份及个人财产相驳离,而仅与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即公司效益相联系,因此便大大地加强了其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并因此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第三、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如,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股东彼此之间,相互监督以及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成本。这是由其投资风险的有限性所决定的。

  第四、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树立并巩固公司的法人格,充分发挥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其权利的有限性,股东不能对有限责任公司,象对合伙或无限公司那样,进行无限制的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结果,必然是股东个人人格与公司法人格的剥离与独立。

  第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就专门的经营管理队伍,实现股东利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安排本身,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来根绝商业风险,它所做的只是对商业风险的一种安排与分配。从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独立法人格制度一起,把公司与股东隔离开来,避免了公司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追索,这样,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把一定的商业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身上。可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最大缺陷便是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尤其是当公司的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与控制,而滥用公司的法人格,以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因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独立法人格的存在,债权人却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的请求,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之意旨。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不依法解散时,债权人更无法获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直接经营者,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的法人格,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股东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上述法条的规定精神看,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要进行清算,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退出市场必经程序。更重要的是,这也是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最终归属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我国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到底应当由谁具体负责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应由那些方面的代表,负责对清算工作的监督,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在清算中发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各类违规行为时,应当如何确定责任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清算的责任方,法律又该如何确定其责任?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依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终止,健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重点.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不得不分析一下我国公司法立法时的背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起草于一九八三年,当时因我国还在实行计划经济,普遍存在着国有企业等问题,而使有关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立法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到了一九九二年,我国实现政企分开,确定实行市场经济,这时的公司法起草工作才进入了正式轨道。我国公司法制定出台于一九九三年,当时,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也才刚刚开始,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办企业,企业对主管机关负责的思路的扭转,特别是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放开正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反映到公司法中,在立法上一方面确立了公司法人制度,另一方面仍然保留了原有企业主管机关一定的权力.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拥有对企业设立和终止的绝对许可权,而这种许可权的实施就造成了企业与政府机构的隶属关系、政府机构对行业的管理权限合为一体,使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其结果就是企业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近些年来,我国大力倡导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行政企分开和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市场机制,特别是鼓励大量民营经济成分进入市场投资领域,使得我国现阶段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我国公司法中过去的一些立法思路,已完全不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不能背离创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我国\"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确立的基础,也是建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真实"原则之上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真实原则的维护,必须确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有责任保证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有问题,有关责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我国的会计法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只有在此基确上,才可能有公正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制度。因此,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当明确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财务人员有责任保证所经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记录的真实客观、完整连续性,如有违反,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是该清算工作的监督人。

  3、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的实际债权大于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登记,但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债务存在隐瞒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让破产,适用法定破产程序清算,依法解散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权债务。

  5、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实施处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组织清算,若不能依法实施清算,则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各方若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提请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同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人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巨大作用,防止股东及有关经营者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必须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的具体负责清算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的处罚权、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监督清算权和依法求偿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现象,以有效地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建符合我国特点的公司法律制度,使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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