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的性质
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所以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被公司法赋予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财产权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请求权等;管理参与权则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权、对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公司财务的审计监督权等。
尽管对股东权内容的立法规定几趋一致,然而对于股东权性质的认识在理论界却颇多分歧,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对国家股的性质认定、对国家与企业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更具争议,因此对股东权性质问题的探讨仍具重要意义,我国法学界对股东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股东权所有权说、股东权债权说和股东权社员权说。[1]股东权所有权说认为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东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或日出资者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股东权的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也有认为是共同共有的),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2]持这一观点的人同时也指出,作为所有权性质的股东权与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股东权是传统所有权的变态,因此传统典型所有权称为常态所有权,股东权称为变态所有权,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所有权中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在股东权中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即由股东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传统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股东权的客体为股票。股东权所有权说具有较大的影响,赞成这一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股东权债权说认为股东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即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不断弱化,董事和经理的权利不断增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退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基于契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而股东权除财产权外还包括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基于投资行为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支配与归属关系,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实属明显,尽管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权利增强、股东权利弱化确为事实,但这种量变因素并不能影响股东权与债权各自的本质属性,何况防止董事和经理人员滥用职权、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代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
股东权社员权说认为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笔者同意此一观点,并对社员权的性质和特征论述如下:
首先,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运作方式,其对于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已为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也已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证明。对于这种方式,传统的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必须发展新的学说与观念。从最基本的角度说,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财产必定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这是股东之所以出资的目的所在,其次表现在为实现上述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而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参与,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的,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人格基础,股东基于出资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表达意见与关心乃自然之事、应有之权,而这种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管理权的新型权利类型在传统私法中是找不到的。 因此,创立一种新的权利类型便成为现代私法的历史任务,这便是社员权产生的背景。
其次,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一一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人身权一一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象一种资格或权限,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社员权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3]但社员权已经不是那种仅表现为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而与权限人利益无关的权限,恰恰相反,利益追求已成为权限人的最大关怀,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再次,社员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员权的取得基于社员资格的获得,换言之,成为某一团体的成员、获得社员资格是取得社员权的前提,社员权的权利人首先应是社员,因此,出资往往就成为取得社员权的代价,公司股东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社员,股东权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社员权。第二,社员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只要承担出资义务,任何类型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公司社团法人的社员。 当国家向公司出资时便构成国家股,代表国家持股的国家股持有人成为公司的社员,在公司中代表国家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三,社员权的客体表现为财产利益和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参与利益。财产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内容的参与利益这两种利益的结合作为社员权的客体,正是社员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特征,也正是不能将股东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的最主要根据。第四,股东权的作用具有间接性,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尽管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然而它既不对外代表公司,也不对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股东权中的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都是采取间接的行使方式,即通过股东大会使自己的意志间接地作用于公司。
二、股东权的原则与内容
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而每一股东的出资又往往是不一样的,又由于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由此决定了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4]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虞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股东权的内容即股东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各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等各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依各国立法经验,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 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如前所述,股东权的作用具有间接性,因此股东大会的职权直接决定着股东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内容也即股东大会的职权涉及以下诸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针,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获得预期收益而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的计划,它们是股东投资的前提,是股东为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出于公司长期发展和整体利益的需要。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至为重要。董事会成员人格素质与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所以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如何向董事支付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董事会并立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能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取决于监事的素质与能力。监事会的监事是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两部分组成的,故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那一部分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但所有监事的报酬支付事宜均由股东大会决定。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在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这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可借此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这也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报告事项,是股东通过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工作,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的情况。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是指公司在未来年年内现金的收入、支出、结存规模以及资金筹措安排的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是指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尚未批准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它们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利,所以均需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是指公司当年经营盈利时对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的利润,所预先拟订的每股股份可以分配多少股利的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则是指如何补足过去年度的亏损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故应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拥有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
由于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的,所以如公司资本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时,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作出决定。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公司的资金短缺困难,但同时也会加大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影响股东利益的实现,因此需由股东大会对此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涉及到公司本身的存续与否,或涉及到公司资本额的增加或减少,从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投资目的,因此均需由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准则的文件,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故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5](一)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二)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三)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后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四)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前者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在我国的股份制改造和企业公司化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维护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股东权利意识。现在,不少公司徒有公司的外壳,而并未按公司的机制进行运作,特别容易发生侵犯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如有的公司不给股东分红派息,有的公司不向股东公开财务帐目,有的公司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有的甚至编造虚假的帐目欺骗股东和公众,等等,如不能有效制止,则势必损害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并对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注释:
[1]除此三种观点外,法学界关于投东权性质的说法尚有另外五种,即权利义务合并说、权利义务集合说、法律地位说、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可参见王作堂主编:《公司法词典》,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版,第405-406页。
[2]参见杨紫煊:《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性质与客体》,载于《北京市经济法课题研究论文集》1996年9月。
[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3页。
[4]参见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0版,第239页。
[5]参见杨建华:《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4年版,第94页。
- 上一篇:论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的设计
- 下一篇:浅谈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