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又抽取资金应如何定性(2)
时间:2010-04-28 11:28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方法应纳入“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范畴,而非“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文字材料和证明。虚假证明文件的获取渠道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验资报告、资金信用证明或资金担保书等文件;二是通过验资、验证、资产评估机构获取虚假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可能是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人串通,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也可能是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为其出具了内容失实的证明文件,本案中的证明文件即属于后一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甲公司及孙某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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